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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大庆会员(会员 加盟)

新华大庆会员(会员 加盟)
 新商所现货商品会员单位管理办法
  第一条 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,规范新华(大庆)商品交易所(以下简称新商所)现货商品会员单位的业务行为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新商所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商所现货商品会员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。
  第三条 会员单位须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、组织机构、财务管理制度、业务管理制度、交易制度、结算制度、风险控制制度等。
  第四条 会员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新商所的相关规定,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新商所的管理与监督。
 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,相互尊重,严格自律,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,认真履行应尽职责。
  第六条 会员单位的违规、违约行为,新商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及本办法并结合新商所相关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。
  第七条 若会员单位对新商所的处理决定有异议,自新商所做出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新商所提请复议。对于提请的复议申请,新商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处理。
  第八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维护新商所交易市场的公平性,严守新商所商业秘密,不得向同类交易场所提供属于新商所的任何信息。
  第九条 会员单位对交易客户有风险提示义务,内容包括政策风险提示、价格波动风险提示、网上交易风险提示、交易风险提示、不可抗力风险提示等。
  第十条 会员单位的宣传活动应在新商所规范和授权下进行,会员单位违反规定进行的违规宣传活动,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,后果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。给新商所带来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的,由会员单位进行赔偿。
  第十一条 新商所产生的信息归新商所所有,未经许可,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。
  第十二条 解约会员单位将在新商所官网公示三个月。
 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最终解释权归新华(大庆)商品交易所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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