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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立 时间新商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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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判决书中还提出,从“38号文”“37号文”有关政策及制定的目的看,应解读为各省级人民政府据此清理整顿相关不规范行为的规定,非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规定,以此为依据要求确认交易行为为期货交易或者变相期货交易,进而主张合同无效,与法不符。这个判例和第一个判例完全相反。
第三个判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。2015年底,甘肃一名起诉人不服从甘肃省高院的民事判决,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,本案再度审查的焦点是客户协议书是否无效,交易损失由谁承担,本案合同约定的是贵金属现货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,不属于期货交易,不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,甘肃高院判决无误,由此驳回申请。这一判例与第一个判例也完全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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